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高等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晋水院审计〔2021〕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其所属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金、财产和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系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财务收入、财务支出、专用基金、专项资金、资产、负债、净资产、财务决算等主要内容,以及学院或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制度执行是否符合《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要求;
(三)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四)财务机构设置与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五)学院财务部对全院财务工作是否实行统一管理;
(六)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购置的财务电算化软件是否符合高校业务流程,是否能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学院各项财务业务,财务软件是否经过安全认证,是否存在漏洞和安全隐患等;
(八)各部门、系部所报预算内容与学院财务科目(电子经费账户)设置是否一致;
(九)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实行财务部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是否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五)预算调整,是否按照相应程序审批。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管理与核算情况,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收费项目的标准、范围是否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临时性收费项目是否按照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核算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四)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存在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虚列支出、违规发放钱物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审核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报销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四)涉及采购额度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山西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要求的程序执行;
(五)基建及维修工程的支出、结算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支付。
第十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及其他基金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专用基金支出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户进行核算;
(四)专用基金收支是否符合收支平衡原则;
(五)专用基金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学院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设立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
(三)专项资金会计账户(科目)设置是否合理;
(四) 专项资金拨入支出是否及时,各项支出是否按照设立项目方向执行;
(五)专项资金的取得效果、效益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或将事业资金在其他银行开户等问题。
(三)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违纪和潜在风险等问题;
(四)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是否做到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和分清责任及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五)超过三年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按照程序及时转交相关责任人催要或处理;
(六)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存货的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存货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验收、领用、保管、调出、变卖、报废等是否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资产盘点、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八)无形资产转让、购置是否按照程序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是否及时和准确,记载事项是否完整;
(九)对外投资是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长期投资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等;
(十)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
(二)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记载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超过三年以上应付及暂存款是否及时清理;
(四)各项负债的核销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二)净资产的确认、计入与结转是否及时准确;
(三)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
(五)净资产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说明书等,上述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四)年度财务报表后附的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否准确反映学院本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的记载情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平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财务决算与批准预算支出差额较大的,是否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财务收支审计可采用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室要求提供与财务收支审计有关的审计资料:
(一)部门总体情况概述;
(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工作业绩及工作总结;
(三)部门内部经济活动控制程序及职责分工情况;
(四)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预算编制和审批的程序及相关会议记录;
(六)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等资料;
(七)部门讨论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及相关决定等材料;
(八)部门决算报表及收入支出情况等说明材料;
(九)审计期间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和部门电子账等会计资料;
(十)审计期间年度对外签订合同情况(包括合同额、合同期限、完成情况等);
(十一)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尚未处理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情况说明(形成时间、原因等);
(十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本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材料;
(十四)被审计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十五)审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室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撰写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送达学院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被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决定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决定后,应在30日内将审计整改落实方案书面报送审计室,审计室将对整改落实方案进行跟踪审计,对未按照整改方案执行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决定书后,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提出复议,学院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应进行更改审计结论;否则被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