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资金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学院内部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以及《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与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项目,包含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等三类。
第四条 内部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承办部门、系部(以下简称: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维修、投资、采购、科研等项目合法、合理使用资金,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内部项目审计由学院审计室组织实施。
凡使用学院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学院资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至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学院审计室具体实施审计。学院资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学院委托遴选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受托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内部项目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或全过程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
第七条 内部项目审计实施前,项目负责单位须向学院审计室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内部项目经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式五份。
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内部项目,审计报告由分管审计工作院领导审核签发;单个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内部项目,审计报告由院长审核签发。
第九条 内部项目单位持有效审计报告方可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内部项目审计的基本费用,由学院承担,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审计室或者学院委托遴选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项目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学院内部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审计室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将需要审计的项目报经院领导审批后列入审计室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要调整年度计划或临时增加审计项目,须报经院领导批准;
(二)审计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审前沟通会,协商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三)审计室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工作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承办项目单位负责人向审计室报送审计所需资料;
(五)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原则上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六)审计工作组负责与被审计项目单位沟通审计结果。如有异议,需在15日内向审计工作组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按程序报经院领导审批后,编制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室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计室公章;
(八)审计室向被审计项目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院资金在学院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审计前支付进度款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审计室进行备案,确定审计方式;
(二)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整理项目结算资料、 编制项目结算书,报送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三)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结算资料和结算书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和修改;
(四)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初审完成后,由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将项目结算资料、项目结算书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一并送审计室;
(五)审计室核对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资料后,根据规定由审计室或委托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六)按程序出具审计初稿;
(七)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形成审计终稿;
(八)按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是否准确,计价解取费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各项约定;
(三)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四)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竣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补充文件、标书答疑、询标纪要);
(二)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
(四)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开工竣工及验收报告、材料设备及分包项目情况、有关施工记录、有关会议会谈记录;
(五)预算书、结算书;
(六)竣工图纸;
(七)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基本审计费由学院支付,原则上计入项目成本;对于未进行实质变更的项目,报送的送审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超过送审金额5%以上的核减额、核增额产生的追加审计费由项目施工方支付;项目变更超过合同价的15%,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原审批程序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第五章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是指学院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审计前涉及预付款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实施初期,实施单位须向审计室备案,纳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实施单位按规定向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三)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个别项目根据需要,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采购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学院内部有关规定;
(二)审查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审查采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四)审查有关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条款是否合理,采购招标和合同履行是否规范;
(五)其他与货物和服务采购有关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立项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调查论证的意见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采购组织方案与实施过程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
(五)验收报告;
(六)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资料。
第六章 科研经费项目审计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项目,是指学院教职工以学院名义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并进入我院账户的经费项目。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项目实施结题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费用在被审计科研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结题的需要向审计室提出申请。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明确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范围的,在规定范围中确定,并报审计室登记备案;未明确范围的,由审计室按本细则组织实施审计;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向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合理性;
(二)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独立建账、是否专款专用;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三)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和转移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属于项目任务书批准或约定的预算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采购或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六)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经费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科研经费结余资金是否存在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科研项目实施协议或项目任务书及下达的项目预算(对外协作项目,提供对外协作合同书以及合作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说明);
(三)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
(四)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说明或总结材料;
(六)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七)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以上4-8项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校外单位的,需由校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须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及时作出纠正,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审计室。审计室应对被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内部项目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依据《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